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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令 第78号《太原市行政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3日市人民**第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廉毅敏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太原市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建设服务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审批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是指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第三条 行政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坚持下放权力、精简事项、优化流程、提高效能的方针,逐步实现行政审批电子化管理。第四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务办)是市人民**的派出机构,对全市行政审批的实施进行统一管理,并负责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运行管理。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负责其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实施。第五条 市政务办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研究和拟定全市行政审批工作的政策、制度和方案,实施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工作,组织协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联合审批,并推行网上审批;(二)负责对各部门进驻和委托的事项进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三)负责对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培训和日常考核;(四)负责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规划、指导工作。(五)市人民**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是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审批、提供公共服务的场所,按照两集中、两到位的运行机制,实行一个窗口进出、集中办理、联合审批。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设立政务服务中心。构建市、县(市、区)、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及乡镇(街办)、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的四级政务服务体系。第二章 审批事项管理第八条 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动态管理。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并及时将行政审批事项的调整情况报送市政务办、市法制部门备案。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不得继续审批或者变相审批。法律、法规对行政审批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行政部门不得擅自增设其他条件。第九条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应当对审批事项流程进行规范、优化,并向市政务办备案。第十条 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全部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市**批准不得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以外受理。暂不具备进入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经市人民**批准后,设立专业大厅集中办理,并接受市政务办指导监督。第十一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和专业大厅应当公示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信息,并在市**网站及各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第三章 审批方式管理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应当实行集中审批的方式,将审批事项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并整建制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统一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办理、送达。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应当以授权方式向政务服务中心派驻首席代表,审批责任由首席代表和授权的部门承担。首席代表由行政审批处处长担任,负责本部门审批事项的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联合审批,实行统一登记、联合勘察、联合审图、联合验收、快速协调、同步审批的运行机制。其他项目逐步推行联合审批。第十五条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应当实行限时审批制度。即办事项由首席代表当场办结;承诺事项由首席代表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对需要专家论证、集体研究等程序审批的承诺事项,由首席代表组织协调。第十六条 对重大投资项目、重点工程和外商投资(含港、澳、台)以及外地投资项目,提供绿色通道服务,由市政务办统一组织协调,重大事项由市**召集专门会议协调。第十七条 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推行重大项目全程**制,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第四章 网上审批管理第十八条 遵循网络安全保护与管理并重的原则,按照外网受理、专网办理、外网反馈、全程监察的要求,逐步建立网上审批系统。申请人通过外网查询、咨询、申报、预审;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专网受理审批、流转信息、审核批准;审批事项网上审核通过后,即可在政务服务中心当场发证。第十九条 实行无纸化审批。审批申请应当使用电子报件,电子报件不能满足的可以使用纸质材料。第二十条 统一规范网上审批技术标准,推动网上审批系统与各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的互联互通、业务协同、上下联动、信息共享。第二十一条 逐步建立移动审批系统。通过移动智能终端,登录电子审批网络系统,了解审批进度和审批结果,实现网上签批报件,并对重大项目实时督办。第二十二条 建立覆盖全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专业大厅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审批事项办理全流程实时监控。第五章 审批流程管理第二十三条 审批流程包括咨询预审、申报受理、审查审核、批准上报、办结送达等环节。第二十四条 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并将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在窗口及其网站上公布。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可通过市政务服务中心或者其网站提出行政审批申请、报送申请材料。联合审批事项应当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统一登记,启动计时并送达审批决定。第二十六条 行政审批实行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各窗口作出受理、不予受理、补正、退回和中止计时决定的,均应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单,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对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的书面告知有异议的,可向市政务办申请复核。第二十八条 行政审批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行政审批专用章实行备案管理。第二十九条 行政审批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并允许行政管理相对人查询。第六章 审批收费管理第三十条 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涉及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性基金的,应当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财政代征窗口缴纳。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缴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核定应收金额,实行一票制征收。第三十二条 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应当出示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第七章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第三十三条 市政务办应当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制度建设,健全政务服务中心各项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提高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服务水平。第三十四条 市政务办应当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各项工作的标准化建设,制定标准化的政务服务规范和操作规程,建立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标准化体系,确保政务服务工作运转有序、管理规范、公开透明、高效廉洁。第三十五条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应当选派熟悉业务、事业心强的工作人员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工作人员保持相对稳定,需调整的应征得市政务办同意。第三十六条 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受所在单位和市政务办的双重管理,所在单位待遇不变,日常工作、绩效考评由市政务办组织实施。考评结果纳入派出单位年度考核体系。第八章 监督保障第三十七条 市政务办应当加强对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开展现场巡查抽查、窗口单位自查、服务对象评价、行风监督检查等工作,促进服务质量和水平的提升。第三十八条 市政务办对行政审批工作进行定期综合考评,考评结果送相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并纳入全市年度工作目标考核、*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行政机关绩效考核和**评议范围。第三十九条 市法制部门负责对行政审批执法进行监督检查,并在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与行政审批有关的行政复议事项。第四十条 市监察机关应当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派驻监察室,应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审批实施进行监督,并对不作为、慢作为和违法违纪行为调查处理。第四十一条 行政审批的实施与管理应当自觉接受**、政协、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第四十二条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 由市政务办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监察机关予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县(市、区)、开发区行政审批管理依照本办法实施。第四十四条 公共服务事项的实施与管理参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21日太原市人民**发布的《太原市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太原市人民**令第37号《太原市**政务公开规定》已经 2003年5月28日市人民**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市长 李荣怀二00三年六月三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以**诚信带动社会诚信,推进依法行政,加强社会和群众监督,保证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各级人民**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将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结果向社会公开,便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知晓的一种行政管理方法。第三条 太原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务公开,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各级人民**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基层所、队、站)是政务公开义务人 (以下简称为义务人) ,具有依法公开政务的义务。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是依法获取公开政务内容的权利人(以下简称为权利人),并享有对政务公开义务人进行监督的权利。第五条 各级人民**办公厅(室)是政务公开的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各级人民**法制机构、监察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监督本规定的实施。第六条 政务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公正,便于监督的原则。第七条 公开或获取政务内容,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任何个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不得非法阻挠或限制义务人公开政务活动,以及权利人行使依法获取公开政务内容的权利。第八条 各级人民**应当将政务公开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确保政务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第九条 提供政务公开内容不得收费,但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章 公开内容第十条 义务人在事权方面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内容:(一)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制定、执行及完成情况;(二)**的机构设置、职能确定及依据;(三)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四)**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五)行政管理权限、服务范围、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承诺、办事结果;(六)当地重大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七)承诺办理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八)其它应当公开的政务事项。第十一条 义务人在财权方面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内容:(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执行情况;(二)**投资建设的社会公益事业情况;(三)重大事项经费的分配情况;(四)重大物质招标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五)重要审计结果;(六)其它应当公开的政务事项。第十二条 义务人在人事权方面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内容:(一)**领导成员的分工和调整变化情况;(二〉**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的副县(处)级以上干部的任用、调整和年度考核评议结果;(三)公务员招聘录用的有关事项;(四)**机构改革定编及人员分流情况;(五)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事项。第十三条 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内容:(一)行政行为的主体;(二)行政行为的依据;(三)行政行为的程序;(四)行政行为的时限;(五)救济的途径与时限;(六)依法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义务人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主动向其告知下列内容:(一)处罚的主体;(二)处罚的程序;(三)处罚的依据;(四)处罚的主要事实及理由;(五)处罚结果;(六)救济的途径和时限;(七)依法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 义务人在内部政务方面应当主动对内公开下列内容:(一)领导成员廉洁自律情况;(二)内部财务收支情况;(三)人事管理及干部选拔调整、职务晋升、奖惩等情况;(四)招待费、差旅费的开支使用情况;(五)内部审计结果;(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 权利人有权向义务人申请公开未在本规定第十条至十五条中列明的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事项,义务人应当依法按照申请向权利人公开。第三章 公开方式第十七条 推行政务公开的方式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以醒目、易懂、方便、高效、快捷为原则。第十八条 向社会公开政务应当根据政务内容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一)设立统一的政务公开网站;(二)在**公报上定期刊登,并公开发行;(三)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发布;(四)设立政务公开厅、公开栏、台卡、胸卡、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五)印发宣传册和明白卡;(六)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听证会;(七)开通政务公开服务热线;(八)便于公众知晓的其他形式。第十九条 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公开政务内容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一)行政处罚作出前,向行政相对人出示有效执法**,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事先告知行政相对人相应的权力与义务,决定的适用程序以及法定依据。(二)行政处罚作出后,公开执法文书。执法文书上应载明本规定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内容。第二十条 依据本规定第十五条公开内部政务的,以符合该义务人实际情况的适当方式进行。第二十一条 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策前,实行预公开制度,决策部门应当将拟定方案或草案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进行必要调整后,再进行决策。第四章 公开程序第二十二条 义务人未主动向社会履行公开义务的,权利人可以以书面或其他形式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人应当在接到公开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已经公开的,义务人应当给予指引。第二十三条 义务人未主动履行第十四条规定公开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可以随时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人应当即时向行政相对人公开。第二十四条 义务人未主动履行第十五条规定公开义务的,权利人可以申请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并及时将公开的时间、场所、方式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五条 权利人依照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义务人在接到申请书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公开决定书送达权利人。义务人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决定书中载明公开的时间、场所、方式;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公开时间自作出公开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申请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明、联系方式等;(二)申请公开的具体内容;(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四)申请时间。口头申请的,义务人应当做好笔录。第二十六条 政务内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暂缓公开的政务内容在性质或密级确认后,分别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予以公开。第二十七条 义务人根据本规定提供的政务内容,只能向权利人依法收取检索、复制等成本费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第五章 监督与追究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务公开主管机构主要通过下列方式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一)对各义务人的政务公开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二)在各义务人内部开展评议活动,听取其工作人员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三)采取明察暗访的形式,及时了解各义务人落实政务公开工作的情况;(四)通过**议政日,向权利人以发放征求意见信、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五)以政务公开简报的形式,及时通报情况;(六)设立政务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意见箱,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告知处理情况。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务公开主管机构定期对本级**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务公开情况进行评议考核。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等部门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批评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规定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的;(二)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三)公开虚假政务内容的。第三十一条 义务人隐匿、提供虚假的政务内容,给权利人或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害构成国家赔偿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 义务人进行政务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由各级人民**政务公开主管机构、监察部门或法制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应运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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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三条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第一周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第二周星期日为休息日,依此循环。 南京市江宁区行政服务中心成立于2003年6月26日,现有面积3900平方米,其中一层、二层为中心办事大厅,三层为中心管理层办公区域,内设一室两科,即办公室、业务科、督查科。目前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部门共38家,其中在中心直接受理办件26家,纳入综合窗口11家,设有服务窗口56个。办理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证类项目387项(行政许可类120项,非许可类审批267项)。窗口工作人员81人,管理层人员9人。 扩展资料: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建设以便民、高效、廉洁、规范为宗旨,推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并联式审批、阳光下作业、规范化管理”的运行模式。 集中办事,方便群众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在中心设立窗口集中办公,将行政相对人需要跑多个部门才能办成的事,变为只跑中心一处就能办成,极大地方便了办事群众。“变群众跑为干部跑”,“变外部跑为内部跑”,真正体现了人民**以民为本的思想和为民服务的宗旨。 加强监督,提高效率 在中心的统一要求、组织、监管和协调下,对进入中心的所有审批事项都作出公开承诺、限时办结;特别是通过并联审批,切实简化了办事程序、有效提高了办事效率。同时,通过各单位之间、窗口工作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中心管理人员和社会公众相结合的监督,使监督工作更好地落到实处。 阳光作业,防止** 建立公开、透明的告知制度,服务项目、受理条件、办事程序、办结时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办事结果、行为规范、管理规章等全面公开,实行阳光作业,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保证了行政审批的公正与规范,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暗箱操作、权力寻租、“吃拿卡要”等**现象的发生,改善了**及其部门的形象。 规范收费,有利财政 严格按规定标准收费,减少了部门自由裁量收费数额的随意性,全部收费直接进入财政统一账户,透明了各部门资金状况,方便了财政对各部门资金的有效监管,防止了资金流失,保证了财政收入。同时,扩大了财政资金的调度空间,并为减小部门收入差距提供了方便。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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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使用vivo手机,面部解锁失败可参考以下处理方法: 1、检查手机亮屏状态面部解锁支持亮屏情况下解锁,熄屏不支持解锁。可以使用以下方法点亮屏幕: 开启抬手亮屏功能:进入设置--快捷与辅助--智能体感--智能亮屏熄屏--抬手亮屏,开启功能后,拿起手机会自动亮屏 开启双击亮屏:进入设置--快捷与辅助--智能体感--智能亮屏熄屏--双击亮屏,开启功能后,双击屏幕亮屏 按电源键手动点亮屏幕 2、检查**头是否有污渍,是否被遮挡请您保持前置**头清洁并且无遮挡,再尝试面部解锁。 3、检查**头是否存在故障请您打开相机,切换为前置**头,使用前置**头拍照,照片可以拍摄成功则代表**头正常。如果前置**头无法使用,请您携带手机和购机凭证前往客户服务中心检测。 4、确认环境光线如果环境光线过亮或过暗,可能会影响面部识别效果,请您尽量不要在黑暗或逆光环境下解锁,也尽量避免阳光、灯光直射。*注:暗环境下,可以进入设置--指纹、面部与密码(或 面部与密码)--面部--屏幕补光,提升解锁体验。 5、确认解锁方式是否正确面部和手机距离过近或过远都会造成**头采集人脸图片不完整,请您调整距离,尽量保持在 20~50 厘米左右面部正对手机解锁。解锁过程中不要被帽子、口罩、围巾等物品遮挡面部,尽量露出面部。 6、重新录入面部数据如果录入的面部数据质量不好会影响解锁体验,可以进入手机设置--指纹、面部与密码(或 面部与密码)--面部,点击"清除面部数据",重新录入面部数据后再查看。 7、部分场景必须通过锁屏密码解锁由于Android系统的数据加密及保护机制,部分场景必须通过锁屏密码解锁屏幕,主要场景如下: 重启手机后首次解锁需要输入密码 系统升级后 手机使用中未重启过,一直仅使用指纹、面部解锁,3天后必须输入一次锁屏密码解锁。 多次面部解锁失败 8、检查是否使用第三方一键锁屏软件基于Android系统对锁屏的安全管控,要求第三方锁屏软件解锁屏幕时,必须使用锁屏密码或图案密码解锁,不能使用指纹解锁或面部解锁。建议您卸载第三方一键锁屏软件,使用手机自带的一键锁屏软件。 9、升级系统请您将手机升级至最新版本使用查看。 10、还原所有设置进入设置--系统管理/更多设置--备份与重置/恢复出厂设置--还原所有设置,根据屏幕提示操作。*注:还原所有设置不会删除任何数据或媒体文件,仅会还原手机的所有设置,部分第三方应用帐号需要重新登录,请确认不影响软件使用后再进行操作,若有重要的数据资料,还是建议您可以提前做好备份。 若以上方法未改善,可进入vivo官网/vivo商城APP--我的-在线客服-人工客服进行详细咨询。
不知道小伙伴们之前有没有一种感觉,面对一些事情束手无策,想要得到一些帮助,但是面对错综复杂的号码以及电话那端的不耐烦,瞬间心就跌落了低谷,而现在,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统一为12345,并且对热线有了更高的要求,相信可以给我们带来更多的便利,小编这边还知道一些其他的的热线号码,分享给屏幕前的小伙伴们! 一 全国公共法律服务电话---12348相信在生活中,法律其实是非常重要的维护自己的**,但是面对高昂的律师费用,很多人都是望而却步的,然而这个是国家***专门设立的专家坐席,如果大家真的遇到了非常困惑的法律问题,也可以先去咨询一下,至少对这件事情有个大概的认知再去决定自己是不是还要继续走法律程序。 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12333小编想说这个电话真的非常的有用,我们平时如果保险断交或者补缴有一些不清楚的地方都可以打这个电话咨询一下,比如小编今年就因为社保的问题而一度十分的头疼,网上的信息错综复杂,而且有些还没有更新,十分的不方便,但是用过这个电话,可以得到第一手准确有效的信息,给小编非常大的帮助了可以说。 三 消费者举报电话---12315这个号码建议屏幕前的小伙伴一定要记好,这个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号码,而且十分的有效,很多人在维护自己的权益上都是通过这个号码得到了保障,之前小编去超市购物,因为产品质量不好和超市产生了纠纷,也是拨打这个号码,最后超市对小编惊醒了一定的赔偿。 以上是小编觉得非常的有用的热线电话,不知道屏幕前的你们是否还有更多的号码呢?快一起来分享分享吧!
我们**要继续下放权利,不管是**还是地方,增强高校管理自主权。具体而言:
1. 转变**职能,构建**监督、服务模式
我国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提出转变**职能,建设服务型**。在高校管理领域,同样需要打造一个监督型、服务型的**。一方面,实现**控制模式到监督模式转变。这种转变具有以下三个基本趋势:首先,实施远距离驾驭,即为高等教育的发展提出宽阔的参数,而把大部分细节和创始工作留给各院校。其次,**在高等教育中趋向解除控制。再次,**进一步鼓励高校加强自我调节。另一方面,**需由原来对微观主体的指令性管理转换到为高校服务上来,转换到为其不断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条件上来。
2. 继续推进管办分离
不管是教育部还是各省教育厅,行政控制管理措施要减少,要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减少名目繁多的考核、检查、验收、评估、评比活动。杜绝**之风、公关之风。**部门只制定指导方针,进行教育规划、教育立法,教育经费的精细化管理,而不是控制管理高校具体的事项,正如《纲要》意见稿同样中提出,要“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
(二)学术与行政分而治之
将学术与行政分离,消除行政权力对学术权力的凌驾与挤压。对于高等教育机构大学而言,学术权力是基础性的,学术权力不是制度化的权力,而属于一种权威。学术自治即是指在**和社会提供相应保障机制下,由高校内部管理系统自主地决定学术事务。而行政权力应该仅仅是为学术权力服务的。对于如何重构这样的学术自治的管理系统,实现学术与行政的分治,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思考:
1. 依法定义学术权力内容是法律保障
本着依法治校方略,我国应该在法律上给予学术权力的明确定义,依法定义学术权力的内容,是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更加清晰化,保障学术与行政分而治之。就学术委员会学术权力举例,《高等教育法》对学术委员会在学术方面的权限规定得不够全面,一些重要的学术决策,如教学和学术研究机构的设立、撤并、分立、合并,学校学术方面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调整、教材建设和人才培养方案等都属于学术问题,应当由学术委员会决定。
2. 组织结构的精简与优化是组织保障
高校行政机关本身来讲,必须充分发挥高校的自治权,围绕着为学术服务的核心流程,以关心教师、学生满意度为目标,对高校现有的业务流程进行再思考和再设计,实现组织结构的精简与扁平化。因此,必须对高校行政系统进行撤销、合并、精简与扁平化改革。目的是要形成一种松散灵活、有利于学术自由和自治的组织结构。
3. 人事制度的去行政化改革是人员保障
一方面《纲要》意见稿中提到改革校长选拔制度。我国高等学校校长选拔制度的改革应该遵循三项基本原则:首先,校长的岗位与国家行政级别彻底;其二,校长的遴选要公开进行;第三,选拔过程中要体现**参与,比如教师、学生等。同时,根据选拔校长的原则,学院院长也不再是行政职务,而是学术职务,不能由校人事部门任命,也应该依据学术水平或**选举产生[4]。另一方面改革高校内部具体人事制度。比如,改变原来的纯行政事务型的管理运作模式树立人力资源管理思想;“因事设岗、因需设岗”;公开招聘行政人员,并对其履行的行政职责进行绩效考核;定期对行政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建立一套**的行政人员薪酬制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目标是使行政队伍走向服务型、专业化。
(三)学术组织的重构
学术组织形态对大学学术的生长与繁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国高校现实的学术组织存在着诸多弊端,比如学术组织残缺,学术组织不仅没有掌握实际资源,学术权力也受行政权力的控制。笔者围绕教授治校这一思想,作如下两点建议:
1. 落实教授治学,成立教授委员会
在德国高校,作为学术研究主体的教授拥有至高的权力,学校充分保障教授的利益。二十世纪以来德国高校先后培养出七十多名诺贝尔奖得主,追求不可动摇的教授地位功不可没。借鉴教育发达国家的经验,根据我国高校发展实情,我国应该落实教授治校,使管理重心下移,成立教授委员会,使之成为高校最高学术权威机构,并且参与其他事务的管理。把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尤其是人员聘用权下移给教授委员会,实现决策与执行的相对分离。把学校想抓而抓不好的一些重大问题,如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等事宜,交由教授、专家们讨论决定。2000年5月,东北师大成立了一个教授委员会,此举在当时的中国高等教育界产生了不小的震动。
2. 成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
还应在校教授委员会框架内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与常务委员会,比如教学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教学委员会审定教学发展规划、专业设置等重大事项,拟定招生计划和人才培养计划;指导、协**学工作,包括教学质量管理、大类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实验室建设;评审和决定各类教学奖项和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对教学经费的调拨及使用提出意见与建议,并监督等。学术委员会是学术评议与审核机构。它审议研究远景规划和计划草案,对学术活动提出建议并推动与促进学术交流及科技合作,审议重大研究课题的开题报告、评价本部门重要的论著及研究成果,评议科技人员的学术水平和成就。学位委员会审定学位授予标准,决定学位授予、专业建设和学位点申请和申报等重大问题。
(四)完善监督机制
加强对高等学校的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公开校务,透明办公,阳光行政。发挥高等学校职工代表会议、学生代表会议、校内学生团体等组织的监督作用。同时努力实现社会监督,家长监督学校,媒体监督学校,***门监督学校。
(五)改变心性
改变高校激励导向从而改变心性。中国高校行政泛化的问题造成了行政等级和行政权力的激励导向,即是对权力、官阶的肆意追求和顶礼膜拜。这种激励导向相当严重,一切以行政官员的需要和价值诉求为行为取向,惟权是重,惟官是大,“拜官**”风行[5]。我们应该努力改变这种激励导向,消除行政权力、官阶、待遇的激励导向,将追求学术和为学术服务作为激励和褒奖的的基石,我们必须在高等教育界乃至全体知识分子中呼唤和弘扬求真求实的治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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